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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 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教总)与 独大教育机构(独大) 联合声明

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

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教总)与

独大教育机构(独大)

联合声明

2023年6月23日

 

1. 独大只是土地的信托人而非地主吗?

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重申,目前位于雪兰莪州乌鲁冷岳加影市8.514依格土地,地契编 号H.S.(D) 6412,是1988年加影华侨学校产业受托会献予独大的地段,当时各媒体都予以报道,独大拥有该地段的地契,是唯一合法地主。这同时也得到加影华侨产业受托会于2023年6月15日发表的声明中,“1988年献地8.5英亩给独立大学有限公司,作为民族教育用途。独立大学有限公司为地段拥有者”,得到有力的佐证,独大是有关土地的地主,并非信托人。

 

2. 董总在此地段的经营与管理权如何?

1991年6月1日,董总与独大签署租用上述土地合约,租约阐明董总可全权使用及管理该地段。有关土地租约期限为30年,每年租金为马币一元,30年后可以再延长30年。2021年合约到期之前,独大董总与独大重新签署一份租用上述土地的合约,同样是赋于董总全权使用及管理该地段30年,每年租金依旧为马币一元,30年后可以再延长30年。此外,独大亦认同董总建设华教综合大厦,因而于2019年起联同董总和教总展开一系列筹建大厦的工作。

 

3.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简称“非营利公司”是由谁成立?

1993年10月20日,董总、教总、独大及独中工委会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议案,成立非营利公司,由时任董总主席郭全强、教总主席沈慕羽和独大主席胡万铎为发起人,并委托周素英会计事务所办理注册事宜,以进一步落实申办大专学院。1994年2月26日,教总第42屆常务理事第(4)次会议,议程4.6,追认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申办非营利公司联名注册事,明确写明上述联名注册分別由郭全强代表董总、陆庭谕代表教总及胡万铎代表独大签署。1994年3月23日,当局正式批准非营利公司的注册。

 

4. 新纪元大学学院是由谁创办?

1994年8月27日,非营利公司向教育部学校与教师注册组呈函申请建立学院;1997年3月13日,经过非营利公司及各方努力不懈,据理力争,以及大时局有利条件情况下,终于获得教育部来函,原则上批准新纪元学院的设立,唯须在一个月之内滿足教育部提出的一切条件;1997年6月11日,在通过积极处理及尽力完成当局提出的各项条件后,时任教育部副部长冯镇安移交志期1997年5月28日的“新纪元学院正式批准函”;1997年6月16日,按条例提呈“注册学院申请”予雪兰莪州教育局;1997年9月30日,雪兰莪州教育局将志期9月24日的新纪元注册批准函发给非营利公司;1998年3月1日,新纪元学院正式开课。

 

5.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成立初期的董事会结构如何?

1994年8月25日,董总、教总和独大召开会议,交流成立非营利公司事宜,决定由三机构各派出代表五位,出任董事,以筹办公司成立大会。 1994年9月18 日,董总、教总和独大代表在“独大独中加影行政楼”召开会议,讨论成立非营利公司。会上决定由三机构派出15位当然董事名单,即:

董总代表:郭全强、蔡庆文、陈松生、叶新田、周素英。

教总代表:沈慕羽、王超群、陆庭谕、赖兴祥、陈荣量。

独大代表:胡万铎、饶师泉、叶鸿恩、林晃昇、吕兴。

 

会议也推选6位由赞助人产生的董事,即陈友信、杨云贵、吴建成、丘琼润、江秀滔和陈玉康。最后由15名三机构的当然代表董事与由6位获推选的个人董事,共同组成第一届非营利公司董事会。会议紧接着产生非营利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会成员:

主席:郭全强

副主席:林晃昇

秘书:叶新田

副秘书:陈友信

财政:江秀滔

副财政:赖兴祥

董事:陆庭谕

 

6.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从1994年至今出现什么变化?

1994年成立的非营利公司,是由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只有3个,即:董总、教总和独大;个人会员则开放予公众人士参加。无论如何,从非营利公司的公司组织条文和章程中,对于董总、教总和独大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安排上已确立了三机构在董事会的主导作用:即21人董事会中,董总、教总和独大各派出5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71.4%的比重。而自创办以来,当届的董总及教总主席皆自动被推选为非营利公司董事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其他的要职主要由三机构代表出任。自成立非营利公司以来,这样的董事会组成结构和运作,一直都相当顺遂,在其管辖下的各项业务,特别是新纪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都取得很好的成绩。

然而,2013年爆发董总风波后,叶新田和邹寿汉等人便开始修改非营利公司的章程,使其董事会中的个人董事人数,首次超越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的代表人数。短短两年后的2015年,叶新田和邹寿汉等人在董总改选中落败后,不但不愿意依据常理从非营利公司退下,反而进一步修改非营利公司的章程,不仅拒绝将该董事会的主席及副主席职务交还给时任董总和教总主席,更变相地私有化非营利公司,将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的代表权削减至各两位董事共六人,反之将个人董事增加多达二十九人,致使个人董事的人数远远超越三机构的代表人数,导致少数私人掌控华教的公共资产,此举经已违背昔日创办初衷。

以下是董总、教总、独大三机构在非营利公司董事会比重变化一览表:

 

7. 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难道就任由个人把持非营利公司吗?

2016年1月2日,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在非营利公司召开特大前夕,分別呈函非营利公司董事会,抗议有关企图篡改董总、教总和独大发起并创立非营利公司的历史,以个人董事掌控董事会。2016年1月19日,非营利公司董事会主席叶新田复函表明,“依据本公司的组织规章和条例,董教总教育中(非营利)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签名人或第一届董事分別为郭全强(商人),陆庭谕(退休教师)和胡万铎(商人)。”“因此,贵函中所言董总,教总和独大共同创立本公司的说法是非常具误导性,完全没有道理和不正当的”。至此,以叶新田及邹寿汉为首的非营利公司董事会已公然地否定了董总、教总和独大作为非营利公司的发起和创立单位的史实,意图利用个人会员来达到把公家财产据为私有的居心,已经是毫不掩饰的公开化地进行。

2016年1月19日,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联合文告,表明三机构不接受非营利公司于2016年1月2日的特大议决,并已通过法律途径提呈各机构5名代表的委派书。虽然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采取司法途径,捍卫三机构在非营利公司的主权,可是因为会员结构已被改变,会员的决定已成关键,因此三项入禀法院的维权行动,即在2016年8月1日吉隆坡高庭,2017年9月15日布城上诉庭,以及在2018年1月联邦法院进行的上诉申请,都一一遭到驳回。

 

8. 为何筹建董总华教综合大厦,其用途是什么?

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在2019年发起筹建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在原址设立一座用以培训师资、批阅统考试卷、巩固及推广华教、促进文化交流的大楼。从民众到学校、华团、公司企业,各界无不踊跃支持响应,不论募款或工程规划都如火如荼,有序进行,相关建筑图测亦已获加影市议会批准。

 

9. 非营利公司及新纪元大学学院对三机构筹建董总华教综合大厦初期态度及反应如何?

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发起筹建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的消息与新闻,特别是展开一系列的募款行动,都在各大媒体显著的刊出。2022年2月25日,董总行政部代表与新院行政管理层代表进行会面交流时,就曾提供董总华教综合大厦的建设地点及相关图测;自2022年4月开始,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委派的代表通过数次与非营利公司的负责人交流后,在2022年5月14日安排了董总领导人与非营利公司董事部代表进行正式会面交流。在该次交流会上,非营利公司代表就提出欲在董总华教综合大厦增建空间,以供新纪元大学学院使用,并愿意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董总代表在会上明确提出,非营利公司董事会应积极推进恢复当年原有的组织架构,会上亦初步达成尽快完成董总与新纪元大学学院租约法律文件的共识。

 

10. 为何非营利公司及新纪元大学学院后来对筹建董总华教综合大厦的态度与反应转变?

2022年7月8日,新纪元大学学院正式来函,要求董总在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 内增建4万平方尺的空间供该校作教学用途。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本着新院的长期发展及师生福利,也期望非营利公司回到成立初衷,恢复董总、教总与独大三机构在非营利公司董事部的主导权,而不是由个人会员主导,以共同为华文教育事业的发展谋求最大利益,积极看待新院来函的要求。不料,就在双方多次商议且未有定案之际,新院却在今年2月19日新春活动发表不符合事实之言论,声称双方已达成协议,同意该校兴建高达十二层的 “南大楼”。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数度去函要求对方澄清不果,反而在2023年5月19日及6月7日连续接获对方的律师函,要求 “华教综合大厦” 立即停止施工,令人匪夷所思。

 

11.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 “非法侵占 (unlawfully encroach) ” 新纪元大学学院土地?

正如前述所言,独大作为地主,自1991年及2021年两次签署各30年的具法律效力的合约,阐明董总为此地段的全权使用及管理者。新院原本是由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创立的非营利公司所催生的高等学府,乃属于华教的公共资产,后来因为非营利公司被少数别有用心者掌控而导致新院被骑劫。虽然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租约,三机构本着华教大义,同时期待未来或可能会有所转机的考量下,依然允许新院继续使用有关的土地及建筑办学。多年来免费使用他人土地的一家私人有限公司,竟然倒过来发律师函声称该土地的合法管理者“非法侵占”其土地?这才是不据法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