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政府可能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项”的报导发表文告

1986年2月19日:全国华校董、教总针对“政府可能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项”的报导,发表文告如下:

  1. 近几天本地数家中、西报相继报导了国阵政府可能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项的消息,其中某报还探悉这项修改的内容为:教育部长认为恰当时虽然有权下令将国民型小学改为国民小学,但是必须获得有关学校的学生家长与教师同意后方能发出该命令。另一家报章则报导教育部长在下令将国民型小学改变为国民小学之前,必须由家长提出要求,同时获得董事部之同意。

  2. 这项修改如果属实的话,教育部长的权力固然可能受到某些约束,但也有它不合逻辑的地方。因为除非受到有形无形,直接间接的压力和欺骗,把子女送进国民型小学的家长是没有理由会同意把它改为国民小学的,如果这是家长的愿望的话,他们应该在把孩子送进国民型小学之前,早就把孩子送进国民小学了。对于教师来说,因为他们是公务员,受到压力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华小董事部的责任在于致力维护华小的生存和发展,在正常的情况下,也绝不可能同意把华小变质。

  3. 因此,与其作上述不合逻辑的修改,不如俯顺民意干脆将有关条文废除,以显示政府不通过教育法令变质国民型小学的诚意。此外,国阵政府更应保证不通过小学新课程(3M制),综合学校计划或诸如此类的其他课程或行政措施,逐步蚕食改变国民型小学的课本、教学、考试、行政与集会等的媒介语文,以达到变质国民型小学的目的。

  4. 《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项的产生是服务于该法令的“一种语文,一个教育制度的所谓”最终目标”,即:

    “本邦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为集中各族儿童予一种全国性的教育制度下,本邦的国语(马来语文)为主要教学媒介。为达到这目标,不能操之过急,必须逐步推行”。

    为了实现上述“最终目标”,当局已经成功地推行了对中学的政策,即:

    “为了国家团结,(教育政策的)目标必须是从国家制度的学校中消灭种族性的中学,以确保各族学生在国民中学与国民型中学里就读”。

    因此任何不废除种族主义性质的“最终目标”的教育法令条文的权宜性变动,都不能算是政府教育法令的改变。

  5. 我们认为,国阵政府应该放弃《1961年教育法令》的“最终目标”,恢复《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有关教育政策的规定,因为它是符合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即:“本邦的教育政策乃要达致一个为全体人民所接受的国家教育制度。此制度必须符合人民的要求,促进他们本身的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以达致一个以巫文成为国语,同时其他居住于本邦的各种族的语文文化及其发展也得到维护与扶助的国家。”

    基于上述目标与精神,当局应:

    • 基于各族人民得根据本身之意愿发展其母语教育,及家长有权为自己的子女选择其所受的教育的原则,推行“共同课程纲要,多种语文源流”的政策,以符合我国多元民族社会的国情。

    • 在拨款,建校(包括大专学院的建立)、设备、师资训练、招生、奖贷学金的颁发等各方面公平对待各源流学校。

    • 承认华文独中存在意义和价值,保证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受任何威胁和阻挠并给予经济援助。
  6. 基于国家与民族教育的利益,我们欢迎国阵政府任何有利国民型小学生存与发展的措施。我们希望这不是大选前的权宜之计,而是国阵政府检讨与改变国家教育政策的一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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