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全国华文独中工委会代主席胡万铎针对“投资事件”发表文告

1989年4月7日:董教总全国华文独中工委会代主席胡万铎针对“投资事件”发表文告:


有关全国独中基金投资于胶套厂之多次议决终於在一人之顽强阻梗下,宣告胎死腹中,这是一件极其不幸之事,责任谁属,自有公断。不过事情发展至今已引起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这问题涉及今后独中工委会组织上是否能顺畅操作或是会在有意中或无意中被瘫痪,成为组织上的危机,实在不容忽视,因此我们不得不将这次事件始末公诸报端,藉以作为今后处理会务之借镜。

(一)    独中基金投资小组的责任

独中基金投资小组是在1985年组成的。在成立之前,全国独中工作委员会由于筹得的基金款项甚大,同时因为独中发展基金不是为单一的短期目标而设,而是有其百年树人的长运教育目标,因此必须考虑到基金的保值问题。

基于此,独中工委会曾经在1977年将六十多万元的基金用来购买两间店屋。后来各州代表认为独中工委会的委员来自全国各地,不易随时召集会议讨论投资问题,因此在1985年通过各地的义卖、义剪等方式特得一百六十多万元后,独中工委会决定成立投资小组,以便能灵活,迅速和有效的进行投资生息工作,也因此给予投资小组很大的权限。投资小组,可以说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独工委会这一组织的效能而设立的。

投资小组成立之后,在1985年将一百万元的基金投资到林玉静先生主持的Wembley Activated Clay Sdn.Bhd.由林玉静先生个人担保每年最少生息20%。较后本会将Wembley Activated Clay Sdn.Bhd.股份转换富产机构(Innovest)股份,获得三百多万元,这项投资在3年内的盈馀为二百多万元。

接着在1987年又将三十多万元再次投资到富产机构。有关股份在1988年陆续卖出,盈馀为五万多元。

在这两次的投资黄任寿先生都曾以财政身份参与。

(二)    事态发展经过

今年初林玉静先生向独中工委会提出一项胶套厂的投资计划。投资小组依照过去一贯的方式,召开投资小组会议。在讨论中,林玉静先生向小组提出一份计划书(Projection Paper)。小组成员除了审阅有关计划书外,也向林玉静先生提出多项询问。经过讨论后,小组决定向有关胶套厂投资三百万元,小组成员之一的黄仕寿先生也有出席当天的会议,但黄先生连计划书都没有去翻,就反对有关投资计划。黄先生是否早已存有偏见,则不得而知。黄先生当时要求召开大会来决定。这种要求在组织的操作上是不合理的,因为投资小组是专案小组,被付予全权去处理投资问题。不过,基于内部的协商和团结,投资小组的其他成员并不反对将有关决定交到独中工委会常委或独中工委会去考虑。

独中工委会常委在1989年2月26日开会,但黄仕寿先生却缺席。有关会议核准了投资小组的议决,但将投资额减至二百五十万元。

既然常委也通过了,于是我们就要求财政黄仕寿先生进行有关提款的签署工作。但黄先生拒绝。在这种情况之下,唯有召开全国独中工委会会议。

在全国独中工委会会议召开之前,有关投资计划也曾在今年3月12日假槟城召开的董总各州属会联席会议上汇报和讨论。各州代表除了对投资额有些意见外,并不否定这是项好的投资,同时也赞同交到全国独中工委会上去核准。

全国独中工委会在今年3月19日召开紧急会议,专题讨论这项投资问题。出席委员都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提了出来,当时反对和赞成的意见都有,只好以投票来表决,但在郭洙镇律师的建议下,大家接受协商一致的原则。

郭律师接着建议把投资额减为一百五十万元,黄仕寿先生亦表示若投资额减到一百五十万元,他不再反对。会议最后一致决定授权给胡万铎代主席和投资小组,进一步与林玉静先生洽商,林玉静先生表示同意接受独中工委会一百五十万元的投资后,黄仕寿先生却再次拒绝签署有关支票。黄先生这一次的理由是有关投资是违反本会章程和社团法令。

(三)    牵强的反对理由

反对投资者所持的理由主要的有以下三项:

  • 违反章程
  • 触犯法律;及
  • 投资风险太大。


我们认为这些理由都十分牵强。

无可否认,我们的章程是没有可以投资的条文,但同样的也没有禁止投资的条文。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只要不违反我会宗旨及触犯有关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做章程没明文限制的一切事情,包括偶而进行的保值投值在内。到目前为止,有关方面所提出可能会触犯信托法令,借贷法令或社团法令的担忧都仅仅是“担忧”而已,他们并不能提出具体的条文和根据。

至於说通过Nominee购买股票,只要有股市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是股市正常的操作。其实,这家所谓只有两元注册资本的Nominee公司是林玉静先生的,而且我们在上一次正是通过这家公司而取得二百多万元的营利!

风险太大的说法也是十分主观的,难道说林玉静先生及王晋才先生所签署的,保证这次投资在三年后至少将可取得60%利息的法律文件没有任何意义?反对者甚至说因为林玉静先生主动提出担保,更显示投资的安全性有问题。这就要看我们对林玉静先生的看法了。林玉静先生在华教方面出钱出力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在做生意方面,从过去的富产、工业氧气到活性白泥工业等都是成功的生意。我们对他的商誉和信用,特别是他对华教的热诚是深具信心的。此外,林玉静先生和王晋才先生都各自在有关投资下超过一千万元的资本,可见他们是极有把握的。

(四)    我们应该吸收的经验教训

这次投资问题,投资小组由于黄仕寿先生一个人的反对而无法顺畅执行任务。为了协商一致不得不先交由常务委员会,再由独中工委会决定。尽管最后是达致了折中的妥协方案,黄仕寿先生仍然出尔反尔,不肯签署支票。由于一个理事的惰职,结果使本会无法正常操作而且平白的失去了一个大好的投资机会。

我们应该吸收这次的经验,加强民主与法治的观念。一方面,我会任何理事,必须服从通过民主程序所作出的决定并加以执行,否则,他必须立即辞去有关的职位。另一方面,若有关理事不执行会议又不辞职,组织就必须果断的将有关理事革职,以恢复组织的正常操作,维护民主与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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