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育部长日前对董教总及其教育要求所作出的批评发表文告

1990年1月16日:董教总发表联合文告,澄清教育部长的批评。


针对安华教育部长日前对董教总及其教育要求所作出的批评,董教总作出下列澄清:


1.    谁比较有远见?


如果教育部长有阅读1988年12月27日全国华团(包括董教总)对于检讨《1961年教育法令》所提呈的备忘录,他将会发现到,其实是董教总和其他华团呼吁政府修改法以体现“自由进步的精神,通过文化与社会民主来促进各族人民的团结”。

安华教育部长现担任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的主席,我们希望他已了解被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可的进步原则。例如,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早已被纳入1984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一般原则,以及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大会的特别建议中。

在上述备忘录中,我们也列出了其他一些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条约和文件。看来,似乎是政府不愿意承认这些进步、自由、公平及民主的原则。

2.    有关民主原则

安华教育部长试图以“连马来教师公会都不知道详情”为理由,来隐藏新教育法令的细则。

他遗漏了问题的基本要点,即新教育法令的课题并非属于族群性的。我们只是要求让整个国家的人民了解新教育法令内容,以及它对于我们下一代的影响,不仅仅是让马来教师公会或董教总知道而已。

引用官方机密法令来遮掩新教育法令的内容,显示了政府不民主的作风以及官方机密法令的可憎性。

像其他和马来西亚人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一样,新教育法令的详情应该加以公布,以便让所有人民都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研究和辩论,如果现今的政府真正尊重“向人民负责”和“人民有知情权”等民主原则,就不应在人民被蒙在鼓里的情况下,强硬地在国会通过有关的法令。

3.    有关《1961年教育法令》第21(2)项条文

董教总长久以廿,不断要求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第21(2)项条文,是因为此项条文早已落伍而应废除了。

它落伍并不只因它和联邦宪法的第8和第152章抵触,同时也因为它目前国际人权思想和教育界的进步思想反其道而行。

譬如,一份有关母语教育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就指出:


“……母语在教育过程中的使用,应尽量延长到最迟阶段。学童应当接受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的启蒙教育。这是因为他们最能掌握母语,并且这也将尽量缩短学校和家庭教育之间的鸿沟。”

有关第21(2)项条文,我们基本上还只是在谈小学教育,还没提到中学生在学习母语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假如政府还不能够在母语教育这课题上有所表现(这是1986年国阵竞选宣言中所强调的)的话,那“落伍”的究竟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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