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
马来西亚华校教师会总会(教总)与
独大教育机构(独大)
联合文告
2024年3月27日
上诉庭三司一致撤销施工禁令
董总独大各获赔三万令吉堂费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撤销董教总教育中心 (非营利)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非营利公司”)和新纪元大学学院(以下简称“新院”)对董总和独大有限公司的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 之施工禁令申请。董总、教总及独大三机构对上述判决感到欣慰。
非营利公司和新院去年6月和8月在莎阿南高庭分别取得单方面禁令和禁令,禁止董总和独大在独大所拥有的部分土地上进行“董总华教综合大厦”工程,直到相关案件进入公开庭审讯至结案为止。董总和独大随后就此禁令向布城上诉庭提出上诉。
布城上诉庭在2024年3月21日审讯后,于3月27日作出判决。
上诉庭认为,非营利公司和新院未遵守法庭程序第29指令(Rules of Court 2012 Order 29),特别是Rule 1(2A)的 C, D 和E 条文。起诉人在申请单方面禁令时,并未给予董总和独大任何通知,没有在宣誓书明确列出所有关于案件的详情,其中包括不利于起诉人的案情。
法官在陈词中提到,起诉人指他们在2023 年5月才获知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 计划,但是当时媒体报导证明,起诉人早在2022 年知晓此计划,因而不存在紧急要索。
此外,非营利公司没有清楚告诉高庭他们曾在2022年向三机构提出,要求增建四万平方尺的教学空间,以供新院使用。上诉庭认为起诉人有以上多起不利于起诉人的事项,且隐瞒高庭来获取禁令,因此高庭不应该批准单方面禁令申请,也不应该在诉辩双方审讯后让禁令继续有效。
最终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批准董总和独大的上诉。此外,上诉庭亦裁决非营利公司和新院需联合赔偿各3万令吉堂费予董总和独大。与此同时,上诉庭也宣判,非营利公司和新院在取得禁令后,导致董总和独大在使用土地及拖延建设上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莎阿南高庭提出索偿。
至于非营利公司和新院声称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 的建设会侵占和(或)引起非法侵入部分土地的官司,将于今年5月在莎阿南高庭公开审理,有关审理并不影响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 建设工程的开工。
最后,董总、教总和独大三机构呼吁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建设 “董总华教综合大厦”。